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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传媒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
www.cnartgk.cn 2017-6-10 20:20:00 来自: 中国艺术院校招生网 [字号:  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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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  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,保证山西传媒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、山西省教育厅、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学校名称:山西传媒学院

学校代码:14434

办学性质:公办

办学类型:普通高等学校

办学层次:本科

办学形式:全日制

办学地址:山西高校新区文华街125号

第三条  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,研究制订招生政策,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。学校招生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。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。

第四条  学校面向全国招生,根据事业发展规模、人才培养目标、办学条件、学科发展、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,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、生源质量和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,科学、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。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达,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。学校通过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条  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。不录取患有无法完成学业或严重影响学习的疾病的考生。

第六条  不限制外语语种,入校后开设的公共外语课为英语。其它语种考生务请慎报。

第七条  根据“分数优先、遵循志愿”的原则安排考生的录取专业。在内蒙古执行“招生计划1: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”的原则。

第八条  普通(文理)类录取时,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,依次以语文、数学、综合成绩择优录取。

第九条  艺术类录取原则:

1、动画、数字媒体艺术、摄影、戏剧影视美术设计、环境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等专业使用当地美术类统(联)考成绩,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

2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河北、黑龙江、安徽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南、甘肃和北京等省份使用校考成绩,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当地文史类(理工类)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线的75%后,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;其他省份使用当地播音主持类统(联)考成绩,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当地文史类(理工类)第二批本科最低控制线的75%,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

3、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河北、黑龙江、安徽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南、甘肃和北京等省份使用校考成绩,其他省份使用当地广播电视编导类统(联)考成绩,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

4、表演专业在河北、黑龙江、安徽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南和甘肃等省份使用校考成绩,其他省份使用当地影视表演类统(联)考成绩,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

5、录音艺术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使用当地音乐类统(联)考成绩,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音乐表演开设声乐招考方向。

6、舞蹈编导专业使用当地舞蹈类统(联)考成绩,进档考生根据男女计划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。

7、按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时,高考文化成绩使用特征成绩(含政策加分)。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,依次以专业成绩、语文、数学、综合成绩择优录取。

8、按专业成绩录取时,对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,依次以特征成绩、语文、数学、综合成绩择优录取。

9、校考专业如涉及当地省级统考,考生须参加相对应专业的省级统考并合格。

第十条  浙江、上海招生各专业对考生考试科目要求不限。江苏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  “专升本”、“对口升学”录取时,执行山西省录取规则和相关规定。

第十二条  新生录取通知书授权签发人为学校校长王建国。

第十三条  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。学费、公寓管理费按学年收取。

第十四条  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专项奖学金(含竞赛优胜奖、科研创作奖和学习进步奖)和爱心助学基金等。新生入学时设有“绿色通道”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。  

第十五条  新生入学3个月内,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和处理。复查不合格者,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学籍。凡发现弄虚作假者,一律取消学籍。

第十六条  本科学生学习四年期满后,成绩及各项考核合格,颁发山西传媒学院本科毕业证书。符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,授予山西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;专科学生学习三年期满后,成绩及各项考核合格,颁发山西传媒学院专科毕业证书。

第十七条  联系方式

咨询电话:(0351)2772155、2772156、2772157

学校网址:www.cusx.edu.cn或www.arft.net

电子邮箱:sxcmxyzsb@163.com

学校地址:山西省晋中市省高校新区文华街125号

邮政编码:030619

第十八条  本章程由山西传媒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。若有与国家和各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之处,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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